(一)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著物;(二)抵押人所有的機器、交通運輸工具和其它財產;(三)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、房屋和其它地上定著物。(四)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、交通運輸工具和其它財產;(五)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、荒溝、荒丘、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;(六)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財產。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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