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證成立的標志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合同。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,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保證合同。根據《擔保法》的規定,保證合同應以書面形式作出。在實踐中,保證可基于下列方式成立:
1、簽訂書面保證合同:即保證人和債權人,依據書面形式,就保證合同的主要條款,依法達成書面協議,保證合同即告成立。
2、單獨出具保函:即保證人以書面信函、傳真等形式向債權人表示,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為履行或負擔損害賠償之責,被債權人接受的,保證合同成立。
3、在主合同中訂有保證條款或在保證人欄內簽字、蓋章:即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,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,保證合同成立;或者主合同中并未訂有保證條款,保證人在主合同的保證人欄內,或以保證人的身份,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,亦視為保證合同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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